近似商标_“天下手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83024号“天下手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57号

       

      申请人:杭州德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3024号“天下手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0434号“天下传媒”商标、第9753765号“天下良工”商标、第5942764号“天下加油站”商标、第6958251号“天下财经”商标、第7966754号“天下网商”商标、第8045529号“天下网”商标、第18476391号“天下摄影网”商标、第21816164号“天下艺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5313401号“天下优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企业信息;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九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活动;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