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189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55号 - 申请人:四川世纪兴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189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55号

       

      申请人:四川世纪兴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8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3615号“洪誉家私 HY”商标、第16190251号“量鼎资本 LDXCAPITAL及图”、第26758778号“HKMOTORS及图”商标、第6686034号“华天之星 HUA TIAN INN及图”商标、第15025682号图形商标、第1571920号“CHHT及图”商标、第7052037号图形商标、第15437340号“联合荟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英文“HY”、引证商标二至八的各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商业事务的信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汽车用品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