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813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98号 - 申请人:佛山市惠朗卫浴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813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098号

       

      申请人:佛山市惠朗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1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6704号“CHISEN S”商标、第35424956号、第16235599号图形商标、第12083443号“钰昌及图”商标、第5405087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到期未续展,已过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LED灯具;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各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加湿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浴霸;淋浴隔屏;手持式淋浴器;家用电净水器;浴室取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织物蒸汽挂烫机;卫生间用干手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LED灯具;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