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98761号“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00号
申请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98761号“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885号“成及图”商标、第4989587号“成 PD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均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海临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