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92195号“妇阴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21号
申请人:合肥唯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2195号“妇阴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9281号“妇因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阴道冲洗器;尿道注射器;眼科器械;牙科用牙齿保护器;失禁用垫单;医用冷敷贴;口罩;吸奶器;避孕套;医用拐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垫;吸奶器;避孕套;腹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妇阴洁”与引证商标“妇因洁”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整体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