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燕氏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11371号“燕氏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24号

       

      申请人:商丘市燕氏纯净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1371号“燕氏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4657号“化文氏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燕氏优品”与引证商标“化文氏燕”均为纯文字商标,且由于中国消费者有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认读汉字的习惯,引证商标也可识别认读为“燕氏文化”,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无酒精果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