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948449号“金孩儿 golden chi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74号
申请人:北京春鹤云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8449号“金孩儿 golden chi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3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29739号“gold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295261号“color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33077号“9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18670号“gold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717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六及引证商标二至五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抛光制剂;去渍剂;洗发液;香料;牙膏;浴液;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皂;护肤用化妆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浴液;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