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57021号“陶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49号
申请人:广州陶陶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7021号“陶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2678号“陶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投入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领导人、文人墨客为“陶陶居”的题词照片;相关报道及广告宣传;相关旅游局文件;部分协会证明、荣誉;引证商标撤销质证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汤;制汤剂;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