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32186号“臻·MADAM Z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49号
申请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2186号“臻·MADAM Z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8551号“臻金zhenjin”商标、第30623861号“臻及图”商标、第7206412号“臻金”商标、第33076740号“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贵金属锭、首饰盒、银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 “臻”完全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汉字 “臻金”中,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