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67939号“艾艾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48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瑞佳巧日用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7939号“艾艾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5473号“艾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其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9248号“艾米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00667号“艾尼医生 ANY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9121号“艾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3类的0306群组商品上已经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请求待其无效后在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艾医生”与引证商标二“艾米医生”、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艾尼医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二、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