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安泽MU AN Z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00274号“穆安泽MU AN Z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91号

       

      申请人:马得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0274号“穆安泽MU AN 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赋予“安泽”新的含义。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汉字“穆”、“泽”缺少笔划,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使造成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错误认知,从而对教育文化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虽然“安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尚有其他文字及图形构成,整体已可与“安泽”县名相区分,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