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248408号“R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4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8408号“R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2761号“REX”商标、国际注册第897192H号“REX”商标、第29365549号“REX”商标、第148604号“REX”商标、第159838号“REX”商标、第1029324号“REX”商标、第3022659号“REX”商标、第3289851号“REX”商标、第3948018号“锐力;REXPOWER”商标、第4019859号“REX”商标、国际注册第826983号“REX”商标、第4252856号“瑞克斯REX”商标、第6231944号“瑞森 REX”商标、第6788952号“普莱克斯 SHANGHAI SPC REX P”商标、第7602635号“REX”商标、国际注册第1406224号“RE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创作手稿、宣传视频;引证商标十四权利人官网;ALDI GMBH&CO.KG名下商标列表;“BRANDREX”相关媒体报道;阿里巴巴采购网与力克士相关产品界面;东莞利士包装有限公司官网界面;青岛新链工具有限公司主体信息;磊兴有限公司官网等;申请人、盒马及云栖大会品牌简介;盒马系列商标相关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盒马部分实体店照片、APP下载量;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RE[X]官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