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精艇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028285号“精艇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29号

       

      申请人:海南精艇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8285号“精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精艇网”系申请人原创,为申请人企业商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670513号“精艇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申请商标图形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等其他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