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88485号“开阳仪器 Kai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287号
申请人:北京开阳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8485号“开阳仪器 Ka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开阳时我国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具有中国古代天文学含义,申请类别包含天文学仪器及装置,已经脱离了地理名称的概念。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为中文“开阳仪器”,其中“开阳”为我国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县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且“开阳仪器”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开阳县县名的新含义,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有别于开阳县县名的含义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我局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