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s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281号“b.s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82号

       

      申请人:西提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3281号“b.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7108号“博瑞得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9888号“BL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6958号“B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84033号“B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1224号“光源   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2982号“烁光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64153号“LB BRIGHT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936772号“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820247号“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451931号“宝原地产 BRIGHT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97856号“宝原地产 BRIGHT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397853号“宝原地产 BRIGHT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10、42类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及产品介绍、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参加医疗器械展会及宣传照片、判决书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特别是用于处理和/或研究颗粒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b.sight”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bright”、引证商标三、四的英文“Bright”、引证商标七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BRIGH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细胞培养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医用测试仪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b.sight”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BRIGH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尤指用于粒子加工和/或研究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b.sight”与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Bright”、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BRIGH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