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904546号“卡宾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94号
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04546号“卡宾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9024号“卡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6260号“爱及图”商标、第24420460号“LOVE及图”商标、第23224622号“LOVE及图”商标、第7824420号“有责任的生活 LOVE RESPONSIBLELIFE及图”商标、第17371114号“弘雅美创 Love enjoy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现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发现已有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判决书、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5月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卡宾”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卡滨”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