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KAN HERBALS 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032389号“KAN HERBALS 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7888号重审第0000001415号

       

      申请人:培力(香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7888号《关于第25032389号“KAN HERBALS 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46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99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第8627672号“利康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杏仁糖浆”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第1764132号“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饮料制剂”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第5321688号“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74829号“KANP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27674号“利康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第4794009号“康康 COMM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二在“杏仁糖浆”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407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饮料制剂”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944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二、五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已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201、3202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