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037260号“MIS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51号
申请人:弥萨成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7260号“MIS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573371号“MIS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且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组合“MISS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MISSP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