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52209号“GOOD BYE KE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8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石泽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2209号“GOOD BYE KE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6303号“再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46883号“再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78072号“GOOD B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176127号“GOOD GOODB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729211号“GOOD BY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0292号“KE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702080号“KE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货物清单、出口单据、审计报告、销售记录、网络销售截屏、媒体报道、异议申请书、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异议程序,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GOOD BYE”“KEANA”构成,“GOOD BYE”可翻译为再见等含义,其作为常用英文词汇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易将英文“KEANA”作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该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均为“KEANA”,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其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整体外观、主要认读部分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