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A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823476号“AA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48号

       

      申请人:新华福记贸易(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823476号“AA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930135号“AAA及图”商标、第1507448号“鑫宇及图”商标、第1944182号“SAN-A AAA及图”商标、第3586442号“AAA”商标、第4545792号“AAA及图”商标、第5310719号“海霸品 HAIBAPIN AAA及图”商标、第13411286号“莲花永发 AAA及图”商标、第18066334号“殷茂 AAA及图”商标、第19489673号“AAA”商标、第20745959号“信豪 鱼 XINHAO AA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豆腐制品、黄油、肉干、肉罐头、鱼制食品、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豆制品、豆腐制品、鱼制食品、肉罐头、肉、腌制蔬菜、牛奶制品、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九同为字母组合“AA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AAA”的字母构成相同,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