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酷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37207号“酷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47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雅达通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7207号“酷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9639335号“酷博士”商标、第17002083号“酷博士教育及图”商标、第32102986号“酷蛋博士  Dr.COOLDO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之中。申请商标经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各种搜索引擎搜索的网页截图、淘宝店截图、新浪博客截图、新浪微博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此,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导游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中文“酷博士”,仅字体略有不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中文“酷博士教育”之中,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翻译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翻译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