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82027号“YO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03号

       

      申请人:特努瓦农产品经销中心合作社以色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027号“Y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5332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牛奶制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第101883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