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GVARIS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8744号“SIGVARIS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83号

       

      申请人:SIGVARIS A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8744号“SIGVARIS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业务遍布全球的集团公司,申请商标中包含“GROUP”(意为“集团”)与申请人名称和实际经营情况具有一致性,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10、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译文、《法务通讯》、行政判决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GVARIS GROUP”与申请人名义“SIGVARIS AG”不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10、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