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ABYWORLD宝宝天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16405号“BABYWORLD宝宝天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93号

       

      申请人: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6405号“BABYWORLD宝宝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951号“婴儿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56874号“婴儿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宝宝天地”和英文“BABY WORL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婴儿世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