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578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26号 - 申请人:苏州至臻金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57861号“至臻家庭服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26号

       

      申请人:苏州至臻金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7861号“至臻家庭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39778号“至臻 ZHEN 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77128号“至臻联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89132号“至臻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371667号“至臻金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9768号“至臻教育 ZEN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苏州至臻金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至臻”与引证商标三、四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