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55344号“至臻家庭服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028号
申请人:苏州至臻金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5344号“至臻家庭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58057号“臻至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6560号“至臻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95431号“至臻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11971号“至臻工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19403号“至臻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77020号“至臻联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734424号“至臻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037392号“至臻 ZHEN 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608588号“至臻金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23411号“至臻纺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十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苏州至臻金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开发票;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文秘;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开发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至臻”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九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