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农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19848号“优胜农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99号

       

      申请人:刘君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9848号“优胜农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4685号“优胜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第30636598号“优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阶段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付泽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