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33297号“WWW.MAI.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333号
申请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3297号“WWW.M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4671号“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89140号“嘿好M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领养代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MAI”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MAI”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