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637443号“ANTHROPOLOGI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方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力铭
申请人因第5637443号“ANTHROPOLOGI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61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于复审商品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订购合同复印件、结算单系统显示件、录单材料;
3、产品图片;
4、发票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于2010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珠海市卡地尼香水有限公司使用,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仅能证明商标许可关系,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缺乏发票等证据佐证,难以确定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3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所显示的商标亦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仅显示被许可人向新沂市三和伟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无法证明其将商品实际投入市场。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