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3995323号“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36号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95323号“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4777号“鑫鸿程 CH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9412号“华昆 CH及图”商标、第7394581号“CHIONHO CH 及图”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据此,上述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7619号“鑫恒昌 CH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