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84748号“积木桌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46号
申请人:陈永煌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4748号“积木桌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1972号“JM 积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5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积木桌游”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