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合睦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65973号“風合睦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40号

       

      申请人:北京风合睦晨空间装饰设计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5973号“風合睦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4022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