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65973号“風合睦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40号
申请人:北京风合睦晨空间装饰设计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5973号“風合睦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40225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