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98966号“九针十二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38号
申请人:北京官针堂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8966号“九针十二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百度百科介绍、宣传及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九针十二法”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