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升Jing 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96255号“京升Jing s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01号

       

      申请人:利津县坤和源生态鸭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明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96255号“京升Ji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831979号“江生JI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