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MINIRO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49484号“MINIRO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081号

       

      申请人:永康市朗鑫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9484号“MINIRO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9595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81364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上述两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