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ulia 茱丽亚悦迪幼儿园 Augustus ST. Ju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20902号“Julia 茱丽亚悦迪幼儿园

    Augustus ST. Ju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145号

       

      申请人:盈润洪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0902号“Julia 茱丽亚悦迪幼儿园 Augustus ST. Ju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7633号“Consulting Julia”商标、第7601651号“JULIA”商标、第26243878号“JULIA及图”商标、第6894731号“JULIA”商标、第6066508号“JULIA WEDDING NEWS”商标、第4338603号“茱丽雅新概念 JU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已注册“茱丽亚悦迪”商标的合理延续,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Julia”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字母“JULIA”及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识别部分“Julia”、“JULIA”字母构成相同,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否为申请人已注册“茱丽亚悦迪”商标的延续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