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开锐Care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40554号“开锐Care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13号

       

      申请人:广州开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0554号“开锐Care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4705号“生涯”商标、第6546099号“生涯骨验Career Management”商标、第13152629号“MYCAREER及图”商标、第19088174号、第19088170号“CareerX”商标、第7839067号“深知教育Cedu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Career”与引证商标四、五“CareerX”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译制、摄影、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译制、摄影、提供体育设施、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