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24705号“卢浮宫LOUV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35号
申请人:卢浮宫博物馆公共机构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705号“卢浮宫LOUV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3753号商标、第4523750号商标、第344462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转让,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仍为不同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不同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二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