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503号“PANDR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46号
申请人:潘得罗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503号“PAND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构造词,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极具独创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58567号“PANDAOL”商标、第26143203号“Pandro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全球知名铁路配件公司,“PANDROL”为申请人公司的商号,也是申请人公司生产的系列弹条扣件名称。申请人正与两引证商标权利人沟通,以获得其同意注册的声明。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董事作出的声明及其翻译件和声明中相应事实的证据、申请人名下所有商标明细、两引证商标权利人基本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未提供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同意商标并存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和火车状况监测用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