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unparty LINK THE F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64542号“unparty LINK THE

    F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36号

       

      申请人:上海梵葩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智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4542号“unparty LINK TH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1211号“嗨 FUN PAR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865721号“FUNPARK”商标、第19903444号“FUNPARK”商标、第19331809号“FUNPARK”商标、第20136660号“Fun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