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锐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67716号“锐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48号

       

      申请人:周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7716号“锐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71596号“锐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23320号“锐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围巾”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围巾”商品上的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