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顺风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894482号“顺风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72号

       

      申请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94482号“顺风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9639号“顺风车 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26798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619820号“顺风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