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298405号“BAIJI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3465号重审第0000001427号
申请人:昆山市佰杰房产中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市绿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3465号《关于第28298405号“BA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49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21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8687042号“百捷Ba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347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一在“保险;保险经纪;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金融管理”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第13899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