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美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519777号“七美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7745号重审第0000001424号

       

      申请人: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7745号《关于第25519777号“七美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98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04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七美灸”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虽易与与“灸”有关的治疗设备、治疗方法相联系,但该联系不会对复审服务的方式、内容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七美灸”虽易使相关公众联系到与“灸”有关的治疗设备、治疗方法,但该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复审服务的方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