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846349号“星光口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0352号重审第0000002431号
申请人:葆蒂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0352号《关于第24846349号“星光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8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09968号“星光X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保健;公共保健浴室;按摩;理发店;美容院;医院;医陪辅助;医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现有效服务为“园艺;树木护理;庭院风景布置;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代他人);化学分析;印刷;胶印;照相排版;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设计(工业造型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室内装饰设计".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健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