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养欣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67696号“养欣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54号

       

      申请人:安徽国蕾鲜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7696号“养欣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在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品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肽”,“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将其使用在指定的人用药、中药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其它含义,进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