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50057号“开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942号
申请人:尹山林
委托代理人:郑州天阳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0057号“开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的第18114526号“开怀龙泉”商标、第18114567号“开怀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开怀”是地名。引证商标一、二系抢注“开怀山泉”商标。引证商标二由两个地名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贵州省饮用水厂名录、百度百科之开怀街道、龙泉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