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CHARLES PHILIP C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9758051号“CHARLES PHILIP C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莉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查尔斯•波齐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58051号“CHARLES PHILIP C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39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查丝费烈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查丝费烈集团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对其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查丝费烈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注销。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查丝费烈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销信息页及企业登记档案;
      3、网络搜索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公司注销信息页等证据未加盖公章,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
      2、查丝费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信息截图;
      3、Whois系统关于该域名信息的截图;
      4、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5、淘宝店铺销售页面截图、销售交易文书、发票;
      6、杂志、招聘广告。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查尔斯•安东尼•波齐105443832于2011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体操鞋”等商品上。2013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由查尔斯•安东尼•波齐105443832转让至惠加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查丝费烈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查尔斯•波齐 561720232,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鉴于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成品衣;体操鞋”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为复审商标信息、查丝费烈(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该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6部分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淘宝店铺销售页面截图虽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但未经公证,且缺少相关的发票、邮寄证据进行佐证;销售交易文书和发票复印件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以此认定复审商标及产品已投入市场并实际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