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心動優品XINDONGYOUP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971511号“心動優品XINDONGYOUP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52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联新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71511号“心動優品XINDONGYOU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88361号“心动”商标、第20864498号“心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三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其他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6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心動優品”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心动”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