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30069号“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71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0069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837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该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第1295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意函》以及公证认证书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